陈光诚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陈光诚及其家人的委托,今天在法庭之外发表这份辩护词。首先我们必须声明,2006年8月18日沂南县法院对陈光诚的审判违反了法律程序。李劲松律师、张立辉律师在8月18日开庭之前已经给沂南县法院发去律师函,以非法阻挠律师取证、不准律师会见当事人、非法限制辩护人的人身自由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审理,但沂南县法院继续开庭审理,并给陈光诚临时指定了两名辩护律师。陈光诚当庭拒绝了法院指定的辩护人。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解释,当事人当庭拒绝辩护人的,法庭应当休庭,延期审理,但沂南县法院违法继续进行审判,因此,这次审判违反了法定程序。
不合法的审判并不妨碍我们发表辩护意见。通过阅卷、会见当事人以及艰难的调查取证,我们认为,陈光诚无罪,指控他的两项罪名根本不能成立。陈光诚是一个优秀的中国公民,仅仅因为坚守良知和正义,揭露地方政府的野蛮违法行为,竟然遭到长达一年多的迫害,违法犯罪的不是陈光诚,而是那些以流氓的手段或法律的名义迫害他的贪官污吏们。
一 、指控陈光诚的两个罪名不能成立。
1、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
控方指控陈光诚"指使"、"煽动"陈光余等人故意砸坏了政府车辆的玻璃。但事实上,砸车玻璃是愤怒的村民自发行为,与陈光诚无关。
控方指控陈光诚"指使"、"煽动"砸车的主要"证据"是陈光东、陈庚江、陈光和、陈光余等人的证言。
陈光东在警方的讯问笔录中说,他在陈光余家里听陈光诚说"弄车都砸它,砸的干净的,给掀沟底里!"然后,他出了陈光余的家门,然后发生了陈华的奶奶休克在雪地里村民群情激愤的情形,然后走到村民陈纪运家东面的胡同里,迎面碰到了村民支付金,"支付金对我和陈光利说:’你们怎么不把车给砸它?’俺说:’还没开始砸’。""过了一霎霎,袁伟静吆喝去砸车,陈更江也吆喝去砸车,俺也跟着吆喝砸车去,陈光和、陈更江、我、袁伟静等七八个人就去庄东头砸车。"
陈更江在警方的讯问笔录中说,他在陈光余家听到陈光诚说"去把车掀他,事闹得越大越好,出了事我负责。"后来他们出了陈光余的家门,然后发生了陈华的奶奶休克村民群情激愤,然后和袁伟静他们一起去找"当官的",碰着的所有的干部都说自己不是当官的,然后,袁伟静说,"去把车给砸他。"我们其他人也吆喝"把车给砸她",然后去砸车。
陈光和在询问笔录中说,"陈光诚和俺这几个人,从大队院里拐弯出来往北走的,边走,陈光诚边大喊:’他们没管事的,把车给砸它’。"然后发生陈华的奶奶休克,袁伟静从陈光余家里出来说,"去把车砸他",然后很多村民和"当官的"争吵,要他们救人,"光听着吵闹厮打的声音,持续得有二十多分钟。……过了大约半个小时,陈纪运从西边过来了,吆喝着:’没管的吗?没管的去把车给掀沟去。’我随后也从东面走过去了,看见’在桑塔纳旁边有一辆浅色的面包车,已经被掀翻了’。"
陈光余在警方的询问笔录中说,"陈光诚打完这几个电话回了炉子跟的小椅子上坐着,袁伟静这时候就出去了。陈更江、陈光东、陈可贵围坐在炉子跟前烤着火。陈光诚说:’你们出去闹,看着有车,把车给砸他,掀他’。后来,袁伟静又来了一次。"
首先,这四个人的证言不可信。陈更江、陈光和至今仍被关押,他们的辩护律师申请会见他们,有关部门违法拒绝律师会见。我们作为陈光诚的辩护人申请他们出庭质证,法院不许可。本来他们和陈光诚是同一个案件,应该一起审理,但法院却把故意他们分开。陈光余及其家人受到警方恐吓,不敢出来作证。
其次,这四个人的证言相互矛盾。陈光东、陈更江、陈光余说陈光诚是在陈光余家让大家去砸车,陈光和说陈光诚是大队院里出来的时候说"把车给砸它"。陈光和在笔录中的意思是,袁伟静从陈光余家受到陈光诚煽动然后号召大家去砸车,但陈光余的供述说陈光诚说让大家去砸车的时候,袁伟静已经离开陈光余家,没听到陈光诚讲让大家去砸车。
第三,即使法庭采信了他们的证言,这四个人的证言不能证明砸车和陈光诚的"指使"、"煽动"有直接因果关系。四个人都曾供述陈光诚说过要大家去砸车,但是,陈光东供述说他是在陈华的奶奶休克,村民支付金和陈光利说"怎么不把车给砸它"以后才吆喝着去砸车。即使陈光东的供述是真实的,直接煽动指使他砸车的不是陈光诚,而是村民支付金和陈光利。陈更江是在袁伟静说"去把车给砸它"之后才去砸车。陈光和听到村民陈纪运说"没管的去把车给掀沟去"的时候看见车已经被掀翻了。陈光余说陈光诚让大家砸车掀车,但事实上他们几个并没有立即出去砸车掀车,而是在发生陈华的奶奶休克在雪地里,政府那么多车那么多人却不过问,村民自发去砸的车。
总之,控方现有的证据完全不能证明是陈光诚指使煽动村民故意毁坏财物。
相反,大量村民的证言表明,砸车玻璃是村民群情激愤情况下的自发行为。村民魏xx作证,"2月5日晚上,陈华家人去找政府要人,村民越聚越多,大家很气愤。陈华的奶奶休克了,躺在雪地上,村民有的跪下求政府的人用车救人,但他们不理,大家把老太太抬到屋里。这时,我听到有人说,咱们去砸车吧。当时陈光诚不在现场,在陈光余家。后来政府的人把杜德海砸伤了。"村民徐xx也证实,"有人求政府的人用车救人,但他们不理。"村民刘xx作证,"老太太说着说着晕过去了,老太太的儿子更着急,叫公安的人送,好几个公安人员都说不。"还有更多的村民私下里敢说出真相,但不敢向法庭提供证言,因为他们害怕打击报复。
经过调查取证,我们认为,2月5日所谓陈光诚故意毁坏财物的真相是:政府方面非法拘禁陈光诚的人员在春节期间殴打并拘捕了陈光诚的邻居陈华,陈华的家人以及村民向政府要人,陈华的奶奶因情绪激动而休克躺在雪地里,村民央求政府的人派车救人,他们不理,群情激愤之下有人去砸了车玻璃。这起群体性事件的背景是当地政府的非法行为,事件的起因也是因为政府见危不救,村民虽然砸车是错误的,但主要责任应该在于当地政府。
2、关于"311"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控方指控陈光诚聚众扰乱交通秩序,主要证据是陈光余、陈光军的讯问笔录,王庆玉等出警警察的询问笔录,非法软禁陈光诚的政府雇用人员刘元成等人的询问笔录。
陈光余在讯问笔录中说,他和陈光诚一行人在营后村没有找到领导,只好回东师古村,路过205国道的时候,"陈光诚站在公路上喊:’把车都截住,上县里找领导去’,喊了几声截车。我见陈光诚和袁伟静先站在公路东侧,这时候来了一辆到蒙阴方向的大头货车,陈光诚站在车前边把车给拦住了。"
陈光军在讯问笔录中说,"我们上了205国道后时间不长,我看见从南边临沂方向来了一辆大货车,到了陈光诚南边两三米远的时候,我们四个人都上去堵到了这辆车前边,司机看到有人挡着路没法走就停下了。"
警官王庆玉在询问笔录中说,陈光诚站在公路上,这时从南边来了一辆大货车,陈光诚听到有车来了,赶紧张开两手,不让那辆车走了,开车的司机被迫把车停下了。
警官李洪星在询问笔录中说,陈光诚在公路上吆喝着"上县委,上市委"。"一辆从南边来的拖挂货车准备从路的东边空里穿过,陈光诚吆喝’堵住车’,一边叫陈光余领着上了那个大货车前头,大货车无路可走,停下了。"
沂南县双堠镇双堠村刘元成(政府雇用的非法限制陈光诚人身自由的人员)在询问笔录中说,"陈光诚等人上了营后村大队办公室,没有找到工作组的人,陈光诚就说:’走,上公路截车去!’接着他就领着陈光余这几个人上了205国道。这几个人横排在公路上拦截过往车辆,车越堵越多,交通就完全堵塞了。"
这些证人中,陈光军已经提供了新的证言,推翻了在警方刑讯逼供下的证言,他作证说事实真相是公安局的工会主席孙学农拦下了第一辆大货车。陈光余受到警察威胁已经离家出走不敢作证。其余的证人都是长期参与围困陈光诚的人。
但是大量的村民作证说,拦下的第一辆车不是大货车,而是小汽车,最先拦下车的不是陈光诚,而是公安人员。
袁伟静在证言里讲述了事情的经过:"我们准备搭乘一辆去沂南县城的车准备找县领导说理,这时从北面过来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带有出租二字的出租车,出租车在距我们还有四五十米远的时候,我们正准备招手搭乘,这时,站在人群中的一位站岗的公安人员喊’别让他们跑了’,刹那间,一个身材高大比较奥魁梧的方脸的公安人员孙学农(音)快步冲上前,举起右手并和左手配合做了一个停车的姿势,那辆出租车就被拦下了。接着后面又来了一辆小车就自动停下了。这时孙学农见车被拦下后又返回来向南走,被拦的出租车见状就向东掉头然后转向北面走了。这时我们继续站在路上等待由北向南行驶的去往沂南县成的车,但此时已经有近20位公安人员和三四十站岗人员都围在我们周围,况且还有一些东师古村村民和营后村村民远观,这样一看,路上都是人了。这时,由南向北驶来了一辆大货车,公安人员和站岗的连同我们一起在路上,但没有人冲上前作停车姿势,但由于人太多,车还是自动停下了。"村民巩xx提供证言说:"陈光诚等人一起去营后办公室,但是没有找到人,便有人提议去县城找县政府,可是他们被镇上的人围住,不让离去。这时一个很黑方脸的人拦下一辆小车,后来人越来越多,交通阻塞。"村民刘xx 等也证实"有一个长得很黑很胖的人拦下了一辆小车"。
在这起"聚众扰乱交通秩序"行为中,有这么几个关键疑点:第一,陈光诚最初拦车的动机是什么?为什么他没有拦到车去县委市委?第二,到底是谁拦了第一辆车?第三,当时站在公路上的是只有陈光诚等几个人,还是有大批的看守人员和警察都在?第四,陈光诚长时间一直被限制人身自由,现场有那么多警察和看守在,为什么那一天他能够自由上公路并且没有被及时带离公路?
从现有证据看,"311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的真相是,陈光诚他们打算拦车去县里,但遭到大批政府工作人员的非法阻拦,这是交通堵塞的起源。陈光诚他们无法搭乘车辆去县里,便在公路上等待领导过来解决问题,这时,政府工作人员上百人完全有能力把陈光诚、陈光余等人带走,但他们却一直站在公路上给陈光诚他们拍录像,以制造陈光诚拦车阻塞交通的假象。所以说,交通阻塞的主要责任在于政府工作人员。
二、本案在程序方面存在大量严重违法现象。
1、侦查机关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第一,2006年3月11日至6月10日,侦查机关沂南县公安局对陈光诚进行了长达三个月的非法拘禁。陈光诚在3月11日被带走,陈光诚的妻子在3月12 日收到"继续盘问通知书",而之后陈光诚一直处在失踪的状态,直到6月12 日,陈光诚的妻子收到沂南县公安局的对陈光诚进行刑事拘留的通知。这期间,沂南县公安局对陈光诚的家属和律师拒绝承认陈光诚被他们关押。据陈光诚回忆,今年3月12日至4月2日他被非法拘禁在沂南县维多利亚度假村,4月2日至6月 10日被送进沂南县看守所之前,他被非法拘禁在民警培训中心。
这不仅仅是程序违法的问题,而是一个犯罪的问题,沂南县公安局有关人员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任何公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关押,公安机关没有超越于法律之外的特权。
侦查机关虽然在2006年6月10日出具了"刑拘通知书",但刑拘本身是在非法状态下进行的,而且三个月的非法拘禁就是针对本案实施的,侦查机关已经无法做到刑拘后的侦察行为客观公正。
第二,在沂南县看守所,侦察机关办案人员对陈光诚实施了漫骂、侮辱和死亡威胁。我国刑诉法规定,因程序违法所取得的证据为非法证据,不得使用。
沂南县检察院将共同犯罪案件分案起诉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37条、《人
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涉嫌共同犯罪而且所有犯罪嫌疑人均被采取了强制措施,没有分案处理的任何理由。因此,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89条、9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依法退回本案,不予审理。
3、有关部门非法阻挠律师调查取证及会见当事人。
2005年6月22日下午,正在沂南县依法办案的陈光诚律师李劲松先生被当地警方带走,罪名是"涉嫌扰乱正常生活"。起因是陈光诚母亲被强制绑架带回后又遭非法软禁,病倒在床无法出门看病。李律师出于人道关怀,在6月21日晚给当地四位公安发了一条短信,希望他们允许陈光诚的母亲到医院就诊,因为陈光诚的母亲已经开始发高烧。就这样涉嫌扰乱了警察的正常生活。
6月22日下午,第二批抵达山东临沂的李克昌、程海等三位律师,在山东临沂被一辆无牌照车跟踪,并被不明身份的暴徒当街公开殴打。当时律师拨打了110和 120,警察把律师带到公安局问讯,用各种理由把这三名被殴打的律师羁留在派出所,不让离开派出所。22日晚上21点41分,几十名暴徒冲进公安局内,公然抢劫了律师们的照相器材,并当着警察的面强行摔碎。之后,又冲到律师所在房间谩骂骚扰,直到凌晨一点多才撤走。
6月23日下午2点10分,按计划前去陈光诚家进行调查采证的李劲松、李苏宾律师到达陈光诚家村口,刚刚下车,便遭到20多名不明身份者的围殴,最后将二人推搡进车内。
6月27日,李劲松、李苏滨等律师去东师古村调查取证。在村口,李劲松、李苏滨在车里时,不明身份的非法拘禁陈光诚的人把他们的车辆掀翻。四个警察到来之后,在李劲松向警员现场指证仍滞留在场的数十个堵门掀车暴徒时,其中几人当着四个警察的面抢走李劲松律师的摄像机。
8月17日和18日两天,张立辉律师、李劲松律师要求会见陈光诚,为开庭做必要的准备,但遭到无理拒绝。
4、本案审判程序违法
本案开庭之前陈光诚已经委托辩护人,但辩护人被诬告为盗窃并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以至于不能出庭辩护,陈光诚当庭拒绝了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5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但沂南县法院不顾陈光诚的一再抗议,继续审理,严重侵害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利,违反了法律,是一场非法审判。
三、陈光诚案真相--犯罪的不是陈光诚,而是地方政府某些官员。
从2005年8月陈光诚被非法软禁到2006年8月辩护人被诬告盗窃,临沂市某些官员的犯罪行为包括:
1、非法拘禁罪。2005 年8月20日到2006年6月10之间,除3月11被传唤之外,陈光诚一直处于被软禁或者拘禁状态,其间没有履行任何法律手续。其中,3月12日到6月 10日之间,陈光诚被警方带走后处于"失踪"状态,这更是典型的非法拘禁行为。从2005年8月20日到2006年8月21日,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陈光诚的妻子、分别三岁和一岁多的两个孩子被非法软禁,至今仍在继续。我们认为,沂南县公安局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长期拘禁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妇女以及儿童,给陈光诚及其家人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之规定,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罪。
2、寻衅滋事罪。2005 年2月3日,政府雇用的非法拘禁陈光诚的人员殴打东师古村村民陈华,直接导致了2月5日村民愤怒砸坏政府车辆玻璃的行为。2006年3月11日,这群政府雇员又殴打了东师古村村民陈光余。这群政府雇员还多次阻拦、殴打陈光诚的朋友探望其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沂南县政府有关人员构成寻衅滋事罪。
3、故意毁坏财物罪。2006年6月22日晚上 21点41分,几十名不明身份的人冲进沂南县公安局办公楼内,公然抢劫了律师们的照相器材,并当着警察的面强行摔碎。2006年6月27日,李劲松、李苏滨等律师去东师古村调查取证。在村口,李劲松、李苏滨在车里时,不明身份的非法拘禁陈光诚的人把他们乘坐的汽车掀翻,造成玻璃及车身严重毁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之规定,有关人员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4、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2006 年3月11日,陈光诚等人准备在205国道拦出租车去县里找领导说理,受到政府有关人员非法阻挠。他们数十人在公路上把陈光诚围在中间,造成205国道严重阻塞,如果该阻塞交通的行为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话,犯罪的是沂南县政府现场指挥的有关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之规定,有关指挥人员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5、抢夺罪。2006年6月27日,李劲松律师向110警员现场指证仍滞留在场的数十个堵门掀车暴徒时,其中几人当着四个警察的面抢走李劲松律师的摄像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7条之规定,该暴徒构成抢夺罪,指示其行为的有关政府官员构成共同犯罪。
6、诬告罪。2006 年8月17日晚,许志永博士、张立辉律师、李方平律师被沂南县公安联防队员王义山(音)诬告盗窃,两位律师被非法传唤两个多小时,许志永博士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22个小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3条之规定,捏造事实,故意试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构成诬告罪,指示王义山的有关政府官员构成共同犯罪。
陈光诚案的真相是,临沂地方政府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过程中大量存在违法现象,陈光诚揭露了违法事实,遭到地方政府某些官员的忌恨和报复,为了掩盖他们的非法行为,他们非法限制陈光诚的人身自由,并且在限制陈光诚人身自由的过程中寻衅滋事,导致村民和非法拘禁陈光诚的政府人员发生冲突,而临沂地方政府又以这些冲突为借口给陈光诚定罪。
一个盲人,仅仅为了维护当地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尊严,却遭到了长达一年多的打击报复,他已经为良知和真相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如果法院还以法律的名义把他投入监狱,这将是法律的耻辱,中国人的耻辱。我们恳请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宣告陈光诚无罪。
李劲松律师 张立辉律师 李方平律师 滕彪律师 许志永博士
2006年8月18日
2011年11月12日陈光诚的四十岁生日即将来临。适时回顾陈光诚的早起审判经过,已经五年半过去,光诚仍未脱离山东省政法当局的非法拘禁。这是国家公职人员大范围、持续性的犯罪。是整个政法维稳体系的犯罪。
胡佳